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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在司法中的实践与运用PPT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进行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过去,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让与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相互通谋的虚伪表示,有违民法意思表示的真实原则,且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订立流质契约的强制性规定和物权法定原则,故而合同无效。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对于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首先,让与担保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仅仅属于外观的形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仍在于设定担保。该担保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其次,流质契约的约定只是影响到让与担保实现的方式,并不影响当事人就担保部分的真实意思及效力。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陈某荣案2018年底,陈某荣、张某燕经与陈某通、陈某强商定,向陈某通、陈某强借款350万元,并将“浙岭渔69133”船作价450万元转户至陈某通、陈某强指定的王某才名下作为的担保。陈某荣与王某才签署了《船舶买卖合同》,将案涉船舶过户登记至王某才名下;同时又签订《租赁协议书》,该船仍由陈某荣、张某燕实际经营使用。此后,因陈某荣、张某燕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通、陈某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荣、张某燕归还借款;如不能归还,则以案涉船舶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法院最终认定陈某荣、张某燕按陈某通、陈某强指定将案涉船舶转户至王某才名下的行为实际设立了船舶让与担保关系,判决陈某荣、张某燕偿还借款,陈某通、陈某强对登记在王某才名下的渔船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二:西开投案西开投最终成功受让了桂鲁化工股权,其是否可以处分持有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依此,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中就争议股权标的,西开投与齐星集团、青岛鸿华之间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关系。让与担保的司法运用让与担保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主要涉及到对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担保物的处置以及担保权的实现等问题。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如上所述,让与担保合同虽然外观上表现为财产权利的转让,但实质上仍属于担保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流质契约的约定虽然可能影响到让与担保实现的方式,但并不影响担保部分的效力。担保物的处置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以优先受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随意处置担保物。在处置担保物时,债权人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尊重担保物的价值,避免损害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权的实现担保权的实现是让与担保制度的核心问题。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其担保权。然而,担保权的实现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担保物的价值必须足以覆盖债权人的债权;担保权的实现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结论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其特点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需将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若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受偿。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合同的效力、担保物的处置、担保权的实现等。一、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让与担保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是关键。尽管让与担保合同在外观上表现为财产权利的转让,但其实质仍属于担保合同。因此,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此外,流质条款的约定虽然可能影响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但并不影响担保部分的效力。二、担保物的处置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置,以优先受偿。然而,担保物的处置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尊重担保物的价值,避免损害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担保物的处置还需要考虑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三、担保权的实现担保权的实现是让与担保制度的核心问题。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其担保权。然而,担保权的实现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担保物的价值必须足以覆盖债权人的债权;担保权的实现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此外,担保权的实现还需要考虑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产生冲突和矛盾。四、让与担保的争议与解决尽管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如扩大融资担保交易的方式、节约交易成本、阻却或削减交易第三人出现的可能性等,但也存在一些争议。例如,让与担保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是否属于流质契约等。这些争议的存在使得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司法机关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让与担保的司法适用。例如,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明确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担保物的处置、担保权的实现等问题。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让与担保的监管和规范,防止其被滥用或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五、未来展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融资需求的不断增加,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将在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未来,司法机关需要继续加强对让与担保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其司法适用规则和标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让与担保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其健康、有序、公平地运行。此外,还需要加强对让与担保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其认识和了解程度,为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提供有力支持。总之,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重要的价值。通过不断研究和探索其司法适用规则和标准、加强监管和规范、提高公众认识和了解程度等措施,将有助于推动让与担保的健康发展并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