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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计划,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培养家国情怀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教育,激发培养未成年人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认同感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督促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培养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目标,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时代新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绿色生活理念增强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培养其低碳、环保、节约的生活习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国家总体安全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培养未成年人尊重、理解和接纳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文化树立和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家庭关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或者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失学。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以文明、和蔼、可亲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与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引导其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社区及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家长学校、家长会、家长开放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实践活动等方式,了解学校情况,知晓未成年人在校表现和学习情况,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促进家校沟通。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劳动的意义和价值,培养未成年人的劳动习惯,提高其劳动技能,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和帮助其树立和追求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目标。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了解其心理需求,帮助其缓解心理压力,预防心理疾病,增进其心理健康。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教育、引导其文明上网,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制止其在网络浏览不良信息、沉迷网络等行为。第三章 国家支持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第二十五条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下列支持和服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教育培训计划作为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区(村)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国家和社会有关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家庭教育公益活动其他有利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支持和服务第四章 社会协同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家庭教育知识,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二十八条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推动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第二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三十条国家和社会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