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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的中正当防卫PPT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以上定义中所谓的”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一般情况下即不法侵害人。(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而对于精神病人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没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它开始于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那一刻。通常开始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就已经构成不法侵害的着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在不法侵害行为终了时,或者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停止不法侵害行为,或者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得到有效制止。在不法侵害终止以后,再进行“防卫”的,则属于事后防卫或称“假想防卫”。例如,小偷窃取财物后逃离现场,不可能存在防卫的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例如,甲为了杀害乙,向乙的胸部猛击一拳,乙被打后正欲还手,甲便声称乙正在对其不法侵害,进行所谓正当防卫将乙打死。甲的这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已经放弃斗殴,而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放弃斗殴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恰好为他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需,客观上起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偶然防卫造成损害结果的,构成偶然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对准目标,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尽管他们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侵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他们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过程中,其本人也往往就是合法权益的侵害对象,因此,其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即不法侵害者是一个丧失责任能力的人,如精神病患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他们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时,亦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此时对他们所实施的客观上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在于,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行为,将造成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关于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没有法定的量化指标,而二、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一)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二)防卫挑拨防卫挑拨又称挑衅防卫、防卫挑衅,是指行为人以挑起不法侵害为目的,故意以侵害行为引诱他人进行防卫,然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形式上是防卫行为,但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挑起不法侵害,主观上缺乏防卫意图,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三)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侵害行为,而该行为却偶然地制止了另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上起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制止了另一不法侵害的发生,但因其主观上缺乏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应视情况以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者犯罪既遂论处。(四)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前防卫,又称提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着手前进行的防卫。事后防卫,又称迟误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进行的防卫。由于这两种防卫行为都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此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对于事前防卫,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对于事后防卫,如果符合假想防卫等条件的,则应以过失犯罪或其他犯罪论处。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合理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而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结论综上所述,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旨在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然而,在实践中,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不法侵害的存在、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防卫行为的限度等。同时,也要注意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挑拨等概念的区别,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判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