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新版前六条PPT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前六条内容如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前六条内容如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党的纪律处分,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受到经常性的纪律教育和警醒,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为人、做事的基准和底线,有效防止和减少违纪问题发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全局的利益和形象,决不允许对党中央阳奉阴违做两面人、搞两面派、搞“伪忠诚”,决不允许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结党营私、搞团团伙伙。以上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前六条的内容。这些条例强调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要求全党必须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任务得到贯彻执行。同时,也明确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为全党提供了遵循和指导。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立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解散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以上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的第一编第一章的部分内容,后续章节内容涉及到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纪律处分程序、监督执纪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在违反党的纪律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处分,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恰当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或者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党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可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党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同时给予其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应当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同时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或者初步调查。以上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第一编第二章的部分内容,主要涉及违纪行为的认定和纪律处分的规定。这些规定详细说明了党组织和党员在违纪行为发生后应受到的纪律处分,以及处分的加重、减轻、免予处分等具体情况。同时,也明确了纪律处分程序的原则和要求,以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党章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其党组织、其他有关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认错改错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的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由党组织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决定执行处分。党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项规定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以上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第一编第三章的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纪律处分运用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合并处理的原则、处分期限的计算、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以及违纪党员死亡后的处理等。这些规定为党组织在运用纪律处分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